剑桥大学

剑桥大学公立大学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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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

剑桥大学实际上只是一个组织松散的学院联合体,各学院高度自治,但是都遵守统一的剑桥大学章程,该章程是由大学的立法机构起草通过的,每年还会修订。剑桥大学只负责考试与学位颁发,而招收学生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并自行招生。剑桥的31所学院错落有致地分布在只有10万人左右的小镇里。这些学院建于不同的时代,最早的已有七、八百年历史了。就像它们的建筑一样各具特色。

Colleges(学院)

大学与学院虽相辅相成,却是不同的实体,在经济上也是独立的。大学是公有制,由国家拨款,而学院则为私有,自谋生路,自负盈亏。大学负责研究生的,而学院则负责本科生的招生,数量则由大学统一规划。所有学生的教学是由大学负责的,而学院负责学生的生活和本科生的业余辅导。每年年底,大学按照各学院本科生的成绩,按一定规则打分,把学院排队,促使学院之间相互竞争。大学内部管理由各个部门独立进行,少数的对外事务由大学中央机构委派代表处理。

学院列表

英文名称 译名 年份 英文名称 译名 年份
Peterhouse 彼得学院 1284 Clare College 卡莱尔学院 1326
Pembroke College 彭布罗克学院 1347 Gonville and Caius College 冈维尔与凯斯学院 1348
Trinity Hall 三一学堂 1350 Corpus Christi College 圣体学院 1352
Magdalene College 麦格达伦学院 1428 King's College 国王学院 1441
Queens' College 王后学院 1448 St Catharine's College 圣凯瑟琳学院 1473
Jesus College 耶稣学院 1496 Christ's College 基督学院 1505
St John's College 圣约翰学院 1511 Trinity College 三一学院 1546
Emmanuel College 伊曼纽尔学院 1584 Sidney Sussex College 西德尼·苏塞克斯学院 1596
Homerton College 哈默顿学院 1768 Downing College 唐宁学院 1800
Girton College 格顿学院 1869 Fitzwilliam College 菲茨威廉学院 1869
Newnham College 纽纳姆学院 1871 Selwyn College 塞尔文学院 1882
Hughes Hall 休斯学堂 1885 St Edmund's College 圣艾德蒙学院 1896
Murray EdwardsCollege 默里·爱德华兹学院 1954 Churchill College 丘吉尔学院 1960
Darwin College 达尔文学院 1964 Clare Hall 卡莱尔学堂 1965
Lucy Cavendish College 露西·卡文迪什学院 1965 Wolfson College 沃尔森学院 1965
Robinson College 罗宾逊学院 1979


The Chancellor(校长)

剑桥大学的校长是由学校参议院选举产生的,一般都由社会上受人尊敬、有名望的人担任。校长一职是象征性的,校长很少介入大学事务,一般只负责颁发荣誉学位和出席学校的各种庆典等,虽然他也可以给副校长和大学管理人员提供建议。现任校长是大卫·塞恩斯伯里(又称:特维尔的塞恩斯伯里男爵)。

The Vice-Chancellor(副校长)

副校长是大学实质的学术和行政首脑,任期为7年。现任(第346任)副校监是斯蒂芬·杜普教授。

The Regent House(摄政机关)

摄政院是大学的管理机关,拥有选举权,可以制订或修改学校规章、章程,投票任命副校长、大学会议成员、颁发学位和荣誉学位。成员超3800名,包括大学管理人员、校长和研究员(Fellow)。

The Senate(参议院,或上院)

参议院选举大学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摄政机关的全部成员,以及剑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组成。

The Council(委员会,或下院)

委员会是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定期向摄政院汇报工作、报告大学普遍关注的问题,并通过大学官方杂志将问题公布。

委员会担负施政的责任,它为大学明确使命,做好规划并管理资源。它还处理大学和学院之间的关系。

委员会由16名学术成员,4名外部成员和3名学生成员组成。副校长任委员会主席。

决策规则

决策的制定分两种:第一种是较简单、意见同意的动议(如任命校长和大学人员),一般都由大学会议提出,发表在剑桥校刊上发表公告,如果在10天内没有一定数目的摄政院成员反对,就算通过。而如果是由大学会议以外人士提出的比较复杂、重大的动议,则也是由提案人先将动议发表在校刊上,然后举行公开辩论,最后在提案人考虑过所有意见后,建议摄政院修改提案,然后再发表在校刊上,如10天内无一定数目的摄政院成员反对就算通过。但如果有一定数量的成员认为有必要,则摄政院需举行投票。投票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的。当摄政院召开会议时由校长主持,如果校长不在则由副校长主持,如副校长也缺席则由其指定的某一学院院长主持。一般都不必开会就可解决,但每年6月份必须召开4次会议,核准学位的颁发。